通商各口。其民法、民律、商法、市则、舶则、讼律、军律、国际公法,西人皆极详明,既不能闭关绝市,则通商交际势不能不概予通行。然既无律法,吏民无所率从,必致更滋百弊。且各种新法,皆我所夙无、而事势所宜,可补我所未备。故宜有专司,采定各律,以定率从。
二曰度支局。我国地比欧洲,人数倍之,然患贫实甚,所入乃下等于智利希腊小国,无理财之政故也。西人新法,纸币、银行、印税、证券、讼纸、信纸、烟酒税、矿产、山林、公债,皆致万万,多我所无,宜开新局专任之。
三曰学校局。自京师立大学,各省立高等中学,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,若海、陆、医、律、师范各学,编译西书,分定课级,非礼部所能办,宜立局而责成焉。
四曰农局。举国之农田、山林、水产、畜牧,料量其土宜,请求其进步改良焉。
五曰工局。司举国之制造机器美术,特许其新制而鼓厉之,其船舶、市场、新造之桥梁、堤岸、道路成属焉。
六曰商局。举国之商务、商学、商会、商情、商货、商律,专任请求激厉之。
七曰铁路局。举国之应修铁路,绘图、定例权限咸属焉。
八曰邮政局。举国皆行邮政以通信,命各省府县乡,咸立分局,并电线属焉。
九曰矿务局。举国之矿产、矿税、矿学属焉。
十曰游会局。凡举国各政会、学会、教会、游历、游学各会,司其政律而鼓舞之。
十一曰陆军局。选编国民为兵,而司其教练。
十二曰海军局。治铁舰练军之事。
十二局设,庶政可得而举矣。然国政之立,皆以为民,民政不举,等于具文而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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犹虑强邻四逼,不能容我从容图治也。且我民穷国匮,新政何以举行?闻日本之变法也,先行纸币,立银行,财源通流,遂以足维新之用。今宜大筹数万万之款,立局以造纸币,各省分设银行,用印度田税之法,仿各国印花之税,我地大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