点,因为就在销售的这件事情,林凡所做就并非那么的绝对,而是给自己留了后地,这也是当时没有将合约签死的原因之一。
与三十二家公司合同的签订,其中的条令只是规定。林凡将第八代中央处理器和6g通讯技术的代理交给他们来做,而后续代理商公司的添加亦或者剥夺代理资格。都只是林凡一人决定,而这份合同上,也明确的规定了,这三十二家只许在中国境内进行代理销售,国外市场,一概不许进军。
当时,在签订这条合约的时候,诸多人肯定还有些不解,但现在,原因也出来了。
因为,林凡就是想将拓展国外市场的销售,交给外国的他们本国的人来做,比如说,美国国内市场,林凡就会交给苹果公司。
这并没违背林凡当时的话语,因为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,那怕是和苹果公司合作,也他苹果公司也就只能成为一个代理商。
拥有销售权,但却没有主动权,无法支配。充其量也就算是一个拿销售分成的架子而已罢了。
这其实很简单,用的虽然是苹果的市场,但产品却是第八代中央处理器的名头,用的也还是林凡的华中科技系列,而且推广的,也是中国的科技。
而且,一旦合作,林凡也会像要求联想,华为等一系列综中国电子公司一样,给他们划定区域,这样一来,也不会对国内的市场造成印象,也定然不会出现让美国人拿得他的科技大赚特赚中国人钱的事情。
充其量,林凡给苹果的权限,也就是在美国本土里销售罢了。
用他们的公司赚他们的钱,这林凡又何乐而不为呢?
而且,一旦苹果公司要求合作,那么从价格方面,林凡就必然会亲自定价,定一个适用与他们美国本国消费档次的价格。
林凡不蠢,自然不会做出多么惹人眼的事情来。
就说这国内三十二家电子公司,在国外有市场的就那么几家而已,可以销售出产品的也还是那么几家而已,如果林凡将这挺进外国市场的机会交给他们,那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