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抑制土地兼并,采用了均田制。
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: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、桑田二十亩,妇人受露田二十亩。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,以备休耕,是为“倍田”。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。桑田为世业田,不须还官,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、榆、枣树...........地不足之处,可以向空荒处迁徙,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。土地多的地方,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。园宅田,良民每三口给一亩,奴婢五口给一亩。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,收归国家所有,作均田授受之用,但首先授其近亲。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,刺史十五顷,太守十顷,治中、别驾各八顷,县令、郡丞各六顷,不许买卖,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。
但是此制度在到唐代中叶,遭到彻底破坏。
唐均田制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,是土地兼并的日益激烈,大土地私有制的迅速膨胀,打破了均田制的原有格局。
唐中期实行的均田制,与前期相比,虽然是最为完备的,但是它却放宽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,甚至连口分田在某种情况下也可以买卖,这就给土地兼并的发展,大土地私有制的发达,开了方便的途径。
同时各级贵族、官僚、地主受得大量永业田,使他们拥有的私有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一般农民,这也助长了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。
这样,均田制的实行,不仅不能根本抑制土地兼并,而且在客观上扶植了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。
对于唐朝来说,均田制虽然取得一定成效,但却不能抑制土地兼并,但均田制却是有可取之处。
而宋朝是一个比较奇葩的朝代,与前朝后朝不同,宋朝并不抑制土地兼并,而是鼓励工商,即便是百姓没了土地,也可以去经商,大大缓解了土地兼并带来的恶果,宋亡不在于土地兼并,而在于重文轻武,但是其鼓励工商业这一点确实值得借鉴的。
至于大萌帝国的灭亡,除了小冰河纪这个原因之外,土地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