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32年3月初,
由于鬼子偷袭浏河登陆,
华夏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。
3月3日,
鬼子司令官根据其参谋总长的电示,
发表停战声明。
同日,
国联决议华倭双方下令停战。
24日,
在英领署举行正式停战会议。
谈判中双方争论之点颇多,
而在鬼子撤退时间、地点问题上尤为激烈。
27日,兰普森对各款提出折衷方案五条。
28日至30日双方连续讨论无结果,
会议陷于停顿。
最终,
《华倭停战协定》得以在5月5日予沪上签订。
淞沪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:
第一条,
华夏及倭国当局,
既经下令停战,
兹双方协定,
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,
确定停战。
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,
在沪上周围,
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。
关于停战情形,
遇有疑问发生时,
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。
第二条,
华夏军队,
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,
未经决定办法以前,
留驻昆山、苏州一线。
第三条,
倭国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区,
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。
但鉴于须待容纳之倭国军队人数,
有若干部队,
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。
第四条,
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,
设立共同委员会,
列入与会友邦代代为委员。
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